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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 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20  来源: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字号:[ ]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公安局: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依法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移送工作是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行刑衔接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详见附件)所列行为,且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1〕370号)规定,欺诈骗保金额在六千元及以上,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应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依法做好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受理及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全力破案攻坚,将查办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行刑衔接联络人,协同做好移送案件查处工作。要及时通报和交换信息,完善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做好案件移送、接受、立案、查处等各环节的衔接,形成合力。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建立移送案件督查机制,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医保欺诈案件移送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