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市医保局 | 信箱名称 | 领导信箱 | ||
3月份来信总数 | 19 | 办结总数 | 19 | 办结率 | 100% |
具体情况 | 类别 | 来信数 | 办结数 | 办结率 | |
咨询类 | 100% | ||||
投诉类 | 100% | ||||
建议类 | 100% | ||||
其他 | 100% | ||||
典型案例介绍 反映内容: 我98年在某公司上班,至2007年离职,期间公司帮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医疗保险。我们至离职前公司这一段时间没有缴纳,我问一下怎么办?这一段期间的医保改怎么办?一是公司补交还是我们个人可以补交?望回复。 处理、答复结果: 根据您的来信,1998年-2007年您就职期间单位只交了养老保险,未缴纳医保,您已于2007年离职。这期间的医保无法补缴。如您现在未就业,您可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个人缴纳医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连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其连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待遇。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