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1-00016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1﹞21号 | 公开日期 | 2021-04-06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1﹞21号 | 公开日期 | 2021-04-06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机构,驻淮部队医院;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更深层次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 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也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依托和支撑,各级医疗机构要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建设推动高质量医保事
业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提升医药价格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合规收费的各项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的价费权益,共同构建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
格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职责清晰的原则对医药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内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价格管理部门、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三、健全管理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部门和病区、财务、信息等部门组成的三级收费管理体系。
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要求,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 3—5 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
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 1—3 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
(部门或病区)至少设 1 名。
四、完善相关制度。医药价格管理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涉及医疗机构、群众经济利益,容易形成热点焦点。各级医疗机构推动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要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建设着手,着眼顶层设计,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医药价格调整变更、价格调查和成本测算、新项目开展内部论证、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价格和收费投诉处理、违规收费自查自纠、价格收费管理奖惩、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含人员交接)、收费信息化管理等制度,以制度管事管人,着力提升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明确岗位职责。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关键在于抓落实,部分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态度不够鲜明,存在抓而不实、抓而不严、抓而不紧的现象,抓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短板,各种名目和形式的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在关键环节、紧要地方岗位职责缺失、问责过于宽松。
各级医疗机构要以建立价格收费管理奖惩机制为契机,把杜绝乱收费的要求贯彻到医院运行全过程,嵌入到工作岗位, 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价费政策领导有批示、部门有落实、个人有负责。要把责任和担当传递到终端明确到个人,要改变过去违规收费只处罚单位不处理个人,或重处罚单位轻处理个人的现象,要真正把奖惩制度发挥好运用好。要细化对造成收费差错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敢于动真碰硬,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措施,根据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措施应同时报送属地的医疗保障部门,切实把合规收费的责任压紧压实。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
淮医保发〔2021〕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