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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00MB1893507/2021-00017 发布机构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淮医保发〔2021〕23号 公开日期 2021-04-06
文  号 淮医保发〔2021〕23号 公开日期 2021-04-06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开展“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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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开展“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服务中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化医保部门、医保经办(稽核)机构、两定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维护基金安全,营造“人人知法 人人守法”的良好环境,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定于2021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

二、宣传内容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内容。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面向医保系统处(科)室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宣传解读《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局长令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局长令3号)、《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社会知晓率。

(三)宣传欺诈骗保典型案件。宣传国家、省医保局公示的欺诈骗保典型案件,曝光本地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的识别能力。畅通打击欺诈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中来。

三、宣传形式

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宣传主题,把握疫情防控,统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推进开展。采取“线上+线下”“传统+现代”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拓宽宣传载体和角度,全方位、多形式宣传解读医保政策。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4月20日前市医保局邀请新闻媒体,召开“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新闻发布会,宣传基金监管工作成效,解读《条例》,公布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各县区上报不少于2例)。

(二)举办知识竞赛。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知识竞赛,组建以系统工作人员、两定机构工作人员等为主的竞赛小组,加强《条例》、国家和省相关医保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答题技巧,积极参加知识竞赛活动。择优推荐参加省医保局组织的知识竞赛(竞赛活动通知另行下发)。

(三)开展诚信评选。加强与医药行业协会联系,共同组织开展“学习《条例》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维护基金安全”诚信倡议活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医德高尚、医技精湛、医保政策执行优秀的医保医师,通过组织推荐、投票选举、民主测评等方式,评选淮安市首届“十佳诚信医保医师”,塑造先进典型,号召全市医保医师学先进、争先进(诚信评选通知另行下发)。

(四)开展警示教育。4月20日前,市、县(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传达学习《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的通知》,以典型案例为重点,开展警示教育。

(五)分类组织培训。市、县(区)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医保政策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以《条例》和2号、3号局长令为重点的政策培训,实现系统内业务监管和稽核人员培训全覆盖,实现两定机构医保负责人培训全覆盖,减少医药服务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开展展板评比。4月10日前,各县(区)采取以案说法的宣传形式,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条例》及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突出案件查处和法律知识宣传,市局将择优推荐参加全省典型案例展板专项评比。

(七)开设专题专栏。市、县(区)要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新闻线索、开设专题专栏;采取信息发布、系列报道、电视访谈等形式,宣传国家、省市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办法。

(八)印发宣传资料。4月5日前,市、县(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作一批通俗易懂、内容丰富的海报、折页、短视屏等宣传资料,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大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窗口等人群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广泛、长期摆放、播放。

四、有关要求

(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集中宣传月活动通知要求,统筹谋划,认真制定活动方案,早部署、早落实。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常抓不懈,真正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以“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涉及到医保系统、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科室协调,形成宣传合力;要组织好两定机构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各项活动如期开展。

(三)宣导结合,务求实效。坚持宣传与引导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宣传力求实效,不搞“作秀”、不摆“盆景”,把规范医药服务和价格收费行为,减少违规违法行为作为宣传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四)做好总结,推广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宣传活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市局报送宣传工作进展情况,于2020年5月7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局基金监督和法规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纪锦俊,电话:83909105,邮箱:625529701@qq.com。

 

附件:国家局宣传资料(另发)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

淮医保发〔2021〕23号  关于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