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1-00024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1〕38号 | 公开日期 | 2021-05-20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1〕38号 | 公开日期 | 2021-05-2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将异地门诊放化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门诊放化疗费用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转诊备案人员异地门诊放化疗待遇。经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后办理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手续,审批后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照门特病种管理,享受门特待遇,报销比例按异地转诊备案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二、未办转诊备案人员异地门诊放化疗待遇。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到异地就医,没有经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门特手续后,其发生的异地门诊放化疗费用,享受门特待遇,报销比例按参保地住院报销比例标准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
三、长期驻外人员异地门诊放化疗待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继续按现行异地门特待遇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1〕38号 关于将异地门诊放化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