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2-00005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2﹞9号 | 公开日期 | 2022-03-01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2﹞9号 | 公开日期 | 2022-03-0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市直各医疗机构,驻淮部队医院;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从3月1日起,统一调整所涉及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三类、二类医院价格按省文件标准执行,一类医院与二类医院保持原有比价关系不变,31类最高按二类医院价格90%执行,33类最高按二类医院价格80%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合规收费意识,特别要针对本次价格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结合病种费用控制,进一步清理不合规不合理收费,着力优化医疗收入结构,进一步压降药品医用耗材的比重,严格控制辅助类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确保群众就医负担整体可控。
三、做好医院收费信息系统维护,按时调整院内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调整内部审批手续,规范信息系统变更流程。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认真处理各类医疗收费纠纷,耐心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价格政策落地平稳有序。
五、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二类医院指导价格,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一类医院指导价格。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金额在1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尾数保留到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10元。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2〕9号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