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3-00015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3〕25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20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3〕25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2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足额缴费,再重新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
三、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部分,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贯彻执行中如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3〕25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