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3-00040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3〕44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31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3〕44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3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明确2024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九届第17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将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420元。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所在县区民政、公安、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将资助(补助)对象名单全部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集中为困难群众参保,确保应保尽保,并及时将名单报送税务部门进行身份标识,避免重复缴费。
二、各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省补资金应及时拨入财政专户。2024年12月底前,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并缴入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按上年补助标准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3〕44号 关于明确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