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6-00027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6﹞20号 | 公开日期 | 2026-09-30 |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6﹞20号 | 公开日期 | 2026-09-30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规范整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知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各市直医疗机构、淮安八十二医院,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17号)要求,规范整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设立28项病理类项目,8项药学类项目,146项消化系统类项目。同步停用现行410项价格项目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5)。
二、制定新的病理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其中病理诊断应上传病理诊断报告,未上传的减收5元;病理样本染色检查、原位杂交、切片复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未提供的减收5元,单次检查或复制多张切片的,按次减收不超过15元。消化系统类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提供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未提供的减收5元。药学类立项指南落地和中药配方颗粒零加成销售同步实行。
三、执行省定医保支付类别。调整完善病理等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具体另行发送。
四、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医保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密切关注新项目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淮安市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 淮安市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 淮安市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4. 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6〕20号+关于规范整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