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1-00006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1〕3号 | 公开日期 | 2021-01-20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1〕3号 | 公开日期 | 2021-01-2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予以调整完善。
一、调整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出生当年内缴费),按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出生次年缴费),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按个人筹资标准执行;超过3个月参保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门诊特定病种视同住院处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文件精神,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即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处理。
三、“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继续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不符合门诊特定病种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2021年继续不设起付线。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1〕3号 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