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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00MB1893507/2021-00006 发布机构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淮医保发〔2021〕3号 公开日期 2021-01-20
文  号 淮医保发〔2021〕3号 公开日期 2021-01-20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予以调整完善。

一、调整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出生当年内缴费),按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出生次年缴费),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按个人筹资标准执行;超过3个月参保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门诊特定病种视同住院处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文件精神,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即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处理。

三、“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继续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不符合门诊特定病种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2021年继续不设起付线。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1〕3号 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