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有关“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要求,市医保局积极围绕“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全面落实优化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一)做好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政策。全力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根据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优化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政策。加大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支持力度,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按要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四)做好“互联网+”在线医保服务。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完善“互联网+”医保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五)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管理。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依托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
(六)提前拨付周转金缓解垫资压力。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执行和运营情况,截至目前,市医保部门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周转金近8亿元,进一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七)做好疫苗及接种费用资金支撑。做到新冠病毒疫苗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结算工作精准高效,助力加快推进老年人及农村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疫苗接种费用近8亿元。
(八)及时建立应急采购绿色通道。印发《关于疫情期间应急采购的通知》,明确疫情期间防疫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可先应急采购满足临床需求;对不在院内采购目录的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可简化入院流程,临时纳入院内采购目录,事后完善药事(医用耗材)委员会手续。
(九)明确储备疫情救治急抢救药品。市医保局牵头印发《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急抢救药品应急储备的通知》,指导督促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淮安市新冠病毒感染急抢救药品指导目录》中明确的药品及数量要求,在采购平台及时采购,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治疗药物储备,确保急重症患者救治。
(十)积极协调药品耗材供应需求。在药品物资供应紧张期间,我局成立工作专班,先后赴扬子江药业、济川药业、常州制药厂、江苏平光制药等企业,协调确保蓝芩口服液、蒲地蓝口服液、布洛芬片和对乙酰氨基酚片等治疗药品在淮供应量。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联防联控机制各项要求,确保政策稳定接续,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