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11320800MB1893507/2026-00024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9-09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9-09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审计局、金融监管支局、残联: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长护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对象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步纳入长护险参保范围。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渠道及标准
1.城乡居民长护险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合理分担,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0元,由同级财政承担;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分账管理。
18周岁以下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由在淮大中专院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籍学生,享受长护险待遇,暂不单独筹资。困难人员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同步调整职工长护险筹资标准。职工长护险筹资实行个人与职工医保基金合理分担,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每人每年6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二)基金管理
居民长护险与职工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市级统筹。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决算、拨付、核算流程,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三、待遇保障
(一)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保,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二)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根据护理服务提供方式,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1.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护理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5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2.入住定点非医疗机构的护理床位(如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等)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4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3.在社区服务机构接受日间护理服务的,根据服务范围和标准以及质量考核情况,由长护险基金按3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4.接受定点护理机构安排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服务时长1.5小时,每月服务次数不高于10次,按90元/次的标准与服务机构结算,月度限额900元。上门服务总次数不足10次的,根据当月实际服务次数结算;
5.在市外(不含国外及国内港、澳、台地区)居住的失能人员,由长护险基金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
(三)实施时间
2026年10月起,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启动城乡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征缴。2026年12月1日起,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落地城乡居民长护险待遇。2027年1月1日实现参保、评估、待遇、服务全链条正式运行。
(四)政策衔接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残疾人托养等政策与长护险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
四、经办管理
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统一经办规程。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长护险经办主体,负责参保登记、基金核算、待遇结算、协议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
通过公开招标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护险经办业务,委托服务费用依据协议约定由长护险基金支出。
五、机构配置
坚持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原则,科学规划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确保护理服务布局合理、配置均衡、服务可及。
符合长护险护理相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作为定点护理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定点护理机构不可同时作为评估机构。
优先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下沉服务资源,鼓励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三类服务一体发展。
六、支持基层医养结合和护理产业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慢病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居家上门服务等,参与长护险定点服务,培养专业化长期护理师,补齐基层护理服务短板。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分区管理要求设置康复病区、长期护理专区,在专区增设护理型床位;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康复护理站点,实现医疗、养老、长护服务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护理院、康复医院、失能护理中心,吸引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销售、租赁等产业布局,丰富社会化护理服务供给。
七、监督管理
构建医保牵头、多部门协同的长护险基金监管体系,覆盖基金征缴、失能评估、服务提供、费用结算、机构运营各环节。
健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内控稽核、智能监控等机制,依法查处虚假评估、虚假服务等欺诈骗保行为。
建立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费用拨付等挂钩。
八、部门职责分工
医保部门:牵头制度政策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失能评估统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待遇标准调整、参保信息共享、全程综合协调。
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时划拨,负责长护险基金专户管理、财务监管、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推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履行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强化医疗护理行业监管。
残联部门:配合做好残疾人托养、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长护险费征缴、数据对账、缴费信息共享。
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登记监管等工作。
九、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护理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护理服务,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要强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流程、失能评估、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护理服务项目、支付结算办法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民政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审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
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 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6〕16 号 关于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