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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00MB1893507/2026-00025 发布机构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9-09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9-09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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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保障范围,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淮医保发〔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推动建立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全国长护险制度体系。

在总结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结构、经济水平和护理服务供给现状,市医保局探索进一步健全长护险制度体系,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面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制定本《通知》。

二、长护险参保范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步纳入长护险参保范围。

三、居民长护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长护险筹资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4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0元,由同级财政承担;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合并征收、分账管理。

18周岁以下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由在淮大中专院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籍学生,享受长护险待遇,暂不单独筹资。

困难人员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四、职工长护险筹资标准调整内容

职工长护险筹资标准分担机制由个人、财政、基金三方分担调整为个人和基金分担。具体为:原个人缴费1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60元、财政补助10元,调整后个人缴费2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60元。

五、居民长护险缴费时间

自2026年10月起,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启动征缴。

六、长护险待遇等待期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

七、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八、长护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参保人员在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根据护理服务提供方式,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1.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护理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5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2.入住定点非医疗机构护理床位(如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等)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4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3.在社区服务机构接受日间护理服务的,根据服务范围、标准及质量考核情况,由长护险基金按3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4.接受定点护理机构安排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服务时长1.5小时,每月服务次数不高于10次,按90元/次的标准与服务机构结算,月度限额900元。当月上门服务总次数不足10次的,按实际服务次数结算;

5.在市外(不含国外及国内港、澳、台地区)居住的失能人员,由长护险基金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

 

链接:《关于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淮医保发〔202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