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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00MB1893507/2022-00027 发布机构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淮医保发〔2022〕37号 公开日期 2022-08-31
文  号 淮医保发〔2022〕37号 公开日期 2022-08-31 失效日期
名  称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各地要对罹患严重精神障碍人员参保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协同民政、农业农村、总工会等部门将符合财政全额资助条件的严重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

二、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取消政策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特起付线,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基本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对参保患者在参保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即时结算,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对于因异地就医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

市医保中心要按照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调整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本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基金支付情况,做好预案,确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有关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同之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2〕 37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