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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00MB1893507/2023-00012 发布机构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淮医保发〔2023〕17号 公开日期 2023-04-10
文  号 淮医保发〔2023〕17号 公开日期 2023-04-10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医疗机构、淮安八十二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3号)和《关于公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口腔种植价格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流程调控目标及实际总价上限。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200元,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3800元。统一扣减3%的余量,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实际总价上限为4074元,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总价上限为3686元。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

三、主动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向所在地县区医保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收费公示,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禁止另立名目收费。

四、加强监督巡查,巩固价格治理成果。市县医保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巡查,指导医疗机构准确适用新增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督停用旧有项目。要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参照和锚定作用,引导本地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至合理区间。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协同,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日



淮医保发(2023)17号关于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docx